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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14 】

各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方针政策,更好地发挥外国专家的独特作用,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供强有力的国外人才与智力保障,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引进国外智力环境,健全我省外国专家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和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要充分认识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配备素质高、懂外语的得力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各省辖市外专局(引智办)要主动与教育、公安、外事、安全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形成工作合力。各省辖市外专局(引智办)要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与当地有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加强联系,定期检查指导本地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单位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的情况;具有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单位资格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各地要依法开展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对当地外国专家做到“底数清、管得住、服务好”,使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明确责任,不断提升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水平。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外国专家的工作、生活和日常管理,明确单位主要领导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责任人,对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教育和国内国际形势的宣传教育,就外国专家关心的国内大事积极与他们沟通信息;要定期对外国专家生活、工作环境和设施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消除外国专家在人身、财产、交通、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坚决避免出现重大的人身伤亡事件、医疗卫生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其他由外国专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完善合同条款,确保聘用双方利益,避免合同纠纷。各聘请外国资格专家单位依据国家外专局制定的标准合同,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细化合同附件内容,规范外国专家管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利于整个外事工作的规范管理。四是坚持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保持信息通畅。聘请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制度,落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对外国专家出现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出现外国专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情况,聘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省外专局和当地外专、教育、公安、外事等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注重实效,把好聘请外国专家来豫工作的各个环节。一是要使来豫工作的外国专家身份合法化。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的要求,来豫工作领取薪金的中长期外国专家必须持有工作签证(Z签证),聘请单位应依法按照文件规定的外国专家条件寻找外国专家并为外国专家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取得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须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工作签证;入境后凭工作签证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二是要加大对非法聘用外国专家的打击力度。非法聘用是指聘请不具备外国专家资格的外籍人员和不具备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聘请外籍人员从事教学、培训工作。非法聘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各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要联合本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发现的非法聘用单位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进行处理。三是对外国专家“聘用”、“转聘”、“兼职”等行为,各聘请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7〕108号)有关规定办理,对“转聘”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要主动与其原工作单位联系,掌握其工作表现情况。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原聘请单位不得为其出具推荐信。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环境。各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要加大对本地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引智方针政策、外国专家先进事迹、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